消費卡法律責任研討會
文章出處:http://www.nyfzw.net 作者:千龍網 人氣: 發表時間:2009年10月04日
新型消費形式有好多種,這次主要是談消費卡的事情。首先說,消費卡現在非常普遍了,一個人有幾十個消費卡都不奇怪,很多消費卡給大家帶來了很多的方便。我們吃飯都用卡,非常方便,在食堂里買饅頭雞蛋都刷卡,非常方便。坐地鐵、坐公共汽車,都有各種各樣的卡。確實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多便利,而且也是適應當今的需要。
但是這種消費卡也帶來了不少的問題,剛才曹處長和朗主任都做了介紹。我覺得這里的問題,一個人跑了,服務變味了,卡里剩了一筆錢,主要這么三個事情。咱們北京消協的通訊大家都看過,消費警示。美容店撤店了,房秘書長給我介紹的擦皮鞋的,擦了兩次找不著了。第二個情況是開始美容店理發不錯,第一次值二百,第二次理就值一百元了,第三次就值二十了,越理速度越快,糊弄事。第三個情況是剩了錢,比如說健身卡,中消協的主任說,他的卡一次都沒有去,就過期了。
剛才兩位處長和主任都提到了消費卡,我覺得這個性質是預付款加格式合同。針對這幾個問題,怎么來做這個事情?還是說離不開他的法律性質?預付費加格式合同?應該說消費卡有很多是不錯的,比如說買電,銀行里很多都是刷卡,藥店買藥還有優惠。煤水電是平個自己的信用,國有企業,這沒有問題。朗主任講,這是向不特定的消費者發卡的事情。這又想起來咱們的合同機要不要管合同?制定反不正當?最主要是合同法。合同法的時候就有一個觀點,通常不要管合同,工商局是國家公權力機關,合同都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事,而且在這么多的觀點下,合同法長時間把經濟合同法的條款去掉,寫不上去。我們大連工商局的同志開一個研討會研究這個事情。當時法律工作委員會的郭主任和我講,你到大連研究合同問題,工商要不要管合同,管什么?誰來管?怎么管?郭主任和我講,越是市場經濟,越要加強合同的管理,不是去掉合同的管理,放任自流,那只是資本主義初期。后來合同法律寫到欺詐,要查處這個事情。跑了還不是欺詐嗎?等他跑了,又沒有抓人的手段,得防患于未然,要防止他跑。剛才北京消協的同志也提到,在這里是針對這個問題,針對他跑了的問題,能不能研究要進行管理,一個是對于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不是評自己的信用,一個是發消費卡,給他一個準入門檻,然后是要交保證金,不是說讓他交保證金就完全是干涉合同自由,工商局不能管,我覺得這里應該防止它欺詐,就是要事情落在前面,你跑了之后,這筆錢,咱們好多建筑部門也都是有這種管理的制度。
第二個問題,服務越來越差,弄一個卡能寫幾個字?消費卡里就一個,那是一個格式合同,但是內容特別欠缺。你說讓消費者自己在定個書面合同,很難做到。怎么擦得又黑又亮,太難了。不是說兩個人借了錢都要管,對于不特定的消費者,我們怎么管?我們應該摸索這個方面的事情,這要搞一個消費格式的備案制,這個種類太多了,一個人多少個卡。公共汽車不用你備案,有人管著。就是比較小的游擊隊們做的事情,有示范合同更好,大量的就是備案,備案的時候,要審查格式合同,你寫清楚沒有。就那么一個小卡,不可能給他很多的條款寫上去。告示也很難做到這一點,你要有卡的格式合同備案,發生了糾紛,你要拿著這個備案的你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這種糾紛。你來備案中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我及時的給你糾正,省得消費者保護法講的無效合同的格式條款,我還是落在前面,防止糾紛于未然。
第三是剩錢的事情,還是說它是一個格式合同問題。這里剩的錢的問題,確實想起來,這個事情是比較復雜的事情,需要大家群策群力的研究,剩的錢怎么辦?中消協評了點評格式合同,媒體上都是評了對中消協有非常高的榮譽,但是這不是中消協先做的點評格式合同問題。點評格式合同創造在中國最早做出來的是張明秘書長,他在中消協點評電話卡格式合同好多年,點自來水還是煤氣,向北京消協投訴之后的格式條款,誰家看自來水供水供電的合同?凡是我是不看,有人看了就給他投訴,發現了很多不公平的東西。提出來以后,和那些壟斷企業較勁。涉及到自來水集團,消協是副處單位,你還和我們談這個事情?后來人家真理在握,把不公平東西都改掉了。中消協點評格式合同也點評了一大堆。我記得有一個電話卡過期作廢的字小了,也是一個專家研討會,當時提出來,你點評字小了,老百姓看不清楚,沒有意義。要點評你就點評,憑什么過期作廢。旁邊有一個楊法官,我問他,這樣的官司能不能判消費者勝訴?楊法官說就判消費者勝訴。這和電信部門開了多次會,電信部門電話卡不退錢是國際慣例,開了若干次會,信息產業部還是管電信的部門發了一個通知,應該保護消費者權益,要對剩余的錢妥善處理,或者退還或者延長,不能讓消費者剩下的錢作廢了,你這作廢相當于沒收。沒收老百姓的錢必須有法律規定,怎么說過期了就是你的了?還有游泳卡,不游了過期就沒收了?我就向楊主任匯報,他們說這些部門不學好,怎么不退給消費者。這些事情到今天還沒有解決。福建那場官司中217元錢退還給了消費者,現在大量剩下的錢就被發卡的部門沒收了,這個事情是對消費者權益非常嚴重的一種侵害。他里面的內容非常的不清楚,消費者不是一個特別的條款,或者因為種種原因就是沒有消費完,里面沒有做任何的補救措施,就是歸他了,卡作廢了。這個事情我認為就是一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一種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按照消費者權益法是無效的。
針對這三種情況,我建議針對他跑了,要有一定的資質,設發消費者門檻的行政的規定,第二交保證金,針對服務卡一次不如一次,一年不如一年的情況,采取備案制,對于沒收消費者卡里錢的情況應該宣告其無效。這幾個情況從多方面對于這個問題,也希望針對合同法原則的規定,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應該針對欺詐的事情,圍繞這一點,按照合同法管合同,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管格式合同,不斷的摸索,維護我們的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最后,我想特別說,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一直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楊立新主任的率領下研究各種各樣的問題,前幾天有一個報道,合力撬動12點結帳。之前在延慶、密云搞試點,張明秘書長說“農村包圍城市”,最終合力撬動了12點結帳。我們針對新型消費形式研究消費卡的問題。希望人大的研究中心和我們這幾家單位不斷的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走在社會的前列,站在時代的最前列,站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前列,針對社會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的探討,找出好的解決辦法,為和諧社會做奉獻。